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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山公交女孩被猥亵”?警方回应:两人协商感情问题,涉事男子被拘留

上观新闻 2018-11-01

25日,有网友上传视频称

中山市发生公交车上猥亵女性事件

而全车无一人上前帮忙!


有人心寒

有人质疑视频真假


网络喧嚣过后

警方回应来了:

两人协商感情问题

双方育有一女

涉事男子被行政拘留5天


视频中

女生从后排挣扎着跑到车门处

试图逃离

但却被男子拖拽着不让她走

十分粗暴

女生穿着的连衣裙纽扣被一下子扯开

瞬间走光,但男子依然在拉扯着

毕竟男女力气悬殊

女生还没走几步,就被抱回到了后排




视频发布者称

“那女的睡着了,那男的你就懂得。”

该网友在朋友圈评论区留言称,

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在中山

他并未上前阻止,“就看看戏”。



有网友表示非常心寒


光天化日,一个女孩子被这么粗暴欺凌

车上的其他乘客

还都这么无动于衷......



但小观看了这个8秒视频后

觉得emmm.....

事实不一定是报料人说的那样



很多网友也有小观类似的观感

他们把矛头指向了这个视频的发布者


@di:当情绪和立场跑在真相前面,愤怒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,被谣言指挥着跑!


@短发rich:一句年少无知就可以盖过???


@Darcy_Zty: 恕我直言。你这样的人真的恶心。


让我们看看事情的经过


一开始报料人说:

“被qj”

“中山的”

“我和我朋友”

当时大家都以为视频就是他拍的



事件发酵


今天凌晨,认证为“知名科学科普博主”的微博网友@科学永不止步 将视频的截图等相关信息发到自己的新浪微博里。该条微博一经发出,迅速“引爆”网络。



今天此事还登上了微博热搜



事件火了之后

视频发布者突然怂了!


他又称只是转发并未目击....


今天凌晨3点02分,名为“小36507”的网友在新浪微博发帖称,他是在朋友圈发布视频的人,他称“视频不是我拍的 我在那群里保存的视频 然后就说我对我在朋友圈说的那些话 是我年少无知 我知道错了。”



他还找到@科学永不止步 

请求解决办法,根据网络截图显示:




今天凌晨3点32分,“@科学永不止步”继续发帖称:发布视频网友的联系方式已经找到,他发微博说视频不是他拍的,他发朋友圈是瞎写的。事情就比较复杂了,只能通过发视频在微信群里的这位寻找真正的视频拍摄者,最后确定案发地点了。大家也不要去打扰发布视频在群里的这位网友,联系方式已经提供给警方。等待警方调查。


凌晨4点02分, “@小36507”继续在新浪微博发帖称,他25日晚在中山的微信群里看到一条视频,之后保存到朋友圈,说了一些言语不好的话,“后来就被别人发到微博上了,本人不在现场也不是拍摄者。”该网友称,希望网友可以看到他此条微博,“骂骂我知道错了,可是我也不知道视频源头在哪。”该条微博的最后还@了网友“@科学永不止步”。


网友愤怒了,“话能乱说吗?!”


如果这两名网民所言属实,那么现在看来确实是一起典型的谣言引发的网络舆情。


一个不知真假的视频,一个瞎写的地址,一个编造的地区,就会让一个城市蒙羞,网络谣言之威力可见一斑。


而对于造谣生事的人而言,这可不是简单一句“我错了”就能解决的事情。起码现在,众人的愤怒已然席卷而来。


中山公安、中山公交无辜躺枪


中山公安躺了一夜枪,微博评论达到了一万余条。




不仅仅是中山警方,中山公交沉寂了半年的微博也被网友“攻陷”。



警方回应来了


@平安中山:谣言!


今天中午1点多,中山警方发布通报

事发地不是广东中山

表示事件系因家庭矛盾而起

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



梨视频:双方有事实婚姻


但在事发地警方相关通报出来前

@梨视频 发布了一则采访

广西北流警方称

当事双方有事实婚姻



具体采访过程看这里👇

 


网友又懵了....


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?



94年2月1日之后,法律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,(除非是在重婚认定上)




即便是家庭矛盾

就可以扒衣服了?

该男子是不是应该被处罚?




最新通报回答了网友的疑惑


@北流公安:双方共同生活多年

涉事男子被拘留


今天下午,北流公安发布警情通报,原来事情发生在广西北流,并非广东中山。通报称,罗某荣(男、北流市人、20岁)与苏某某(女、北流市人、20岁)已共同生活多年,并于2016年育有一女。9月25日15时许,两人在北流市汽车总站协商感情问题。北流市公安局决定对罗某荣处以行政拘留5日。



关于这件事

网友们的讨论仍在继续

小观觉得非常值得探讨


除了涉事男子

网络造谣者是不是也应该接受处罚?


在平安中山和北流公安的通报中

都有一则警方提示:

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,

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,

做到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。




话不能乱说!


据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制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

对此,你怎么看?

欢迎在文末留下你的看法!



本文综合自:共青团中央、“青年观察家”(ID:shouduxiaomei)、北京法院网、微博@共青团中央、@平安中山、@中山公交微博、网友评论、梨视频、南方日报等

微信编辑:泰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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